2020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2022-05-26 23:48: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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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扶持对象

具有潍坊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以个人名义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残疾人。

2扶持标准

(1)残疾人自主创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3)残疾人在社区内个体就业,从事“三修”(修鞋、修车、修)、种养殖业,开办“五小”创业店(小商店、小维修店、小理发店、小吃店、小加工店等)便民服务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个人申请,经县级以上残联批准,参加正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偿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6)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资金仅适用于首次创业的残疾人,原则上每人只限一次,同一人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的,一般不给予二次扶持。

3扶持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3)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在自主创业或经营过程中资金确有困难。 4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审批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扶持资金。

文件中涉及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经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促成残疾人实现就业,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当年已经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一、扶持对象

具有乌海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无业残疾人。

二、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三、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3.对开办按摩诊所的盲人按照4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4.对符合上述双重条件的扶持对象只能选择一种标准进行扶持。 5.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四、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填写《乌海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①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②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到所在区残联申领扶持资金或实物,并在《乌海市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实物)发放登记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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