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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磊、林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15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加胜 【审理法官】陈加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磊;林鑫 【当事人】马磊林鑫 【当事人-个人】马磊林鑫
【代理律师/律所】卢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娉
【代理律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磊 【被告】林鑫 1 / 3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马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马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马磊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4 19:37:37
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马磊、林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民终15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磊因与被上诉人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7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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