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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一.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案例分析
曾某2006年9月12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为30万元,同月23日,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30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7年1月3日,曾某将该汽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曾某并没有经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7年3月20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李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单无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07-08第二学期考题)
(1)若原车主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平安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曾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若新车主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李某同平安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二.履约终止案例分析
1.罗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08-09第二学期考卷)
答:被保险人罗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008年3月16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中的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2008年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2008年8月23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5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50万元。因为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若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即超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此处保险为超额保险,所以按损失金额赔偿。
注:第三问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前面几次赔款加在一起有没有超过保险金额,如果超过的话,以保险金额为限。即如果货物损失的是80万的话,前面赔了30万,这里只能赔70万元。
三.最大诚信原则
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有效期为2003年
9月12日零时至2004年9月11日二十四时。2004年2月14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2004年6月23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06-07第一学期考卷)
答: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利益原则
1.胡(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胡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07-08第二学期考题)(06-07第二学期考题)
答:保险公司不给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胡(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五.代位求偿原则
1.小学生吴某,女,11岁。2006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2006年12月12日,吴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钢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吴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07-08第一学期考题)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吴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同时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民事赔偿。
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领取案例
1.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后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的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应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05-06年第一学期考题)
答:①邓某父母的要求不正确。②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同时,根据受益权的特点,一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它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二来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在本案例中,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5万元保险金,以4万元清偿邓某生前欠债务,其余由交给老张父母。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保险金应当全部给受益人,即张某。
2.陈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朱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陈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朱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0万元。问题是:(09-10年第一学期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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