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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发《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佚 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1986(000)012
【摘 要】<正>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于1986年lO月29日以(86)财会字第66号文颁布本办法予以实施,其主要内容为: 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批准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财政机关,即为主管的财政机关。设在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城市的会汁师事务所,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授权当地财政机关进行管理。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一定数量专职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合适人选,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
【总页数】1页(P46-)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J],
4.省财政厅 省证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J],
5.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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