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字用法

2022-12-29 21:03: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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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
“以”,作为介词的用法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在古汉语中。古汉语中,“以”单独使用,组成的介宾词组,作状语或是补语。其情况可具体分为九种:

一、引进动作行为所凭借的工具、手段、前提,这时的“以”可译为“用”“拿”“凭”等。在古代文言文中,这样的用例很多见。

在《聊斋志异·狼三则》中有“屠暴起,以刀劈狼首”,这里的“以”就作“用”来讲了;在《墨子·法仪》中有“百工为方以矩,为园以规,直以绳,正以县”,这里的“以”就作“拿”讲。

现代汉语中,“以”还是可以表示动作、行为赖以进行的凭借,相当于口语里的“用”或“拿”。这个意义,承接了古汉语中的意义,并没有产生变化,只是在用法与结构上,现代汉语中,“以”组成的介宾词组是放在谓语中心语的前面的。

二、引进动作行为所依据的原则、条件,可译为“根据”“依靠”等。

《吕氏春秋·察传》中有“凡闻言必熟论,其于人必验之以理”,这里的“以”就是“根据”的意思,这样后一句就可以翻译成“必须根据情理来检验它”。《资治通鉴·汉纪·献帝建安十三年》中“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不如早与之绝”,这里的“以”就是“依靠”的意思了。 现代汉语中,相当于“按”“依据”这一义项的是表示动作行为的方式了。当然,古今用法的主要差异还是在于介宾词组与谓语中心词的前后位置关系。

三、引进动作行为涉及的对象。可译为“把”“同”等。

《左传·襄公九年》中“公送晋侯,晋侯以公宴于河上”,这句中的“以”就可以看作是“为”的意思;《国语·晋语四》中“楚伯以吕郤之谋告公”,这句中的“以”则可以翻译为“把”,“楚伯把吕郤的阴谋告诉了晋文公”;《韩诗外传》卷四中“齐桓公独以管仲谋伐莒,国人知之”,这句话中的“以”译为“同”。

现代汉语中,“以”作为介词引进动作行为涉及的对象这一用法已经极少见。当然,在某些方言地区还仍存在,但这里就不再做详细介绍了。

四、引进动作行为发生的原因,可以翻译为“因为”“因”“由于”。

这一个义项大家最熟悉的例句就是宋代范仲淹《岳阳楼记》中那句“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因为外界事物而高兴,不因为自己的遭遇而悲哀”;唐代柳宗元《捕蛇者说》中“而我以捕蛇独存”,这里面的“以”可以译为“由于”。

现代汉语中,“以”作介词表示原因的时候,往往和“而”连用,最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以„„而闻名”、“以„„而骄傲”、“以„„而自豪”等等。

五、引进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这里的“以”字介宾词组一般是作状语,作补语的就相对较少了,可译为“在”“按”等。

《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中有“韩说以太初三年任游击将军”这句话中的“以”很明显就可译为“在”,“韩说在太初三年任游击将军”;我们在中学学过的《孟子·梁惠王上》中也有一句“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这句话我们很简单地翻译成“伐木工人按季节进入山林砍伐树木,木材就用不完了”。

现代汉语中,“以”作介词,失去了表示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一义项和语法功能。 六、引进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可译为“在”。这样的例子不是很多见。

《商君书·说民》中“治国者贵下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这句话依据资料可以翻译成“治理国家贵在由下层判断是非。所以在十里之内能判断是非的,国家就弱;在五里之内能判断是非的,国家就强。”在屈原的《离骚》中也有“忽奔走以先后,及前王之踵武”,这两处的“以”都可以当“在”讲。

七、引进动作行为发生的起点,译为“从”“自”。

《墨子·迎敌祠》中“敌以东方来”中的“以”就是“从”的意思;《潜夫论·遏利》中“自古于今,上以天子,下至庶民,蔑有好利而不亡者,好义而不彰者也”,[1]这句话中“以”可看作“自”。

现代汉语中,几乎没有这样的用例了。

八、引进人物参与某种行动的身份,可以不译。

《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中“将军苏建,杜陵人,以校尉从卫将军青,有功,为平陵侯”,这句中的“以”就是表示以什么样的身份,可以意译为“作为”。

这个用法在现代汉语中较为常见了。人们通常在说话的时候,尤其是作讲演的时候都会说类似于这样的格式,如“以„„的身份”“以„„的名义”“以„„的生命”“以„„的人格”等等,当然,这样的形式在句子中仍然是作状语,修饰谓语中心语。

九、引进论事的标准,可译为“以„„论”、“论”。

《孟子·万章下》中有“以位,则子,君也;我,臣也,何敢与君友也?以德,则子事我者也,奚可以与我友?”这里的“以”就可看作“以„„论”“论”的意思。

这个用法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再常见。当人们要表达论事的标准时,已经不在用“以”,而是直接说“就„„而论”“就„„而言”或者是“在„„方面”。

在这里,还要简单提一下“以”字的复合结构,如“以此”、“以故”、“以是”、“以斯”、“以之”、“以为”、“以„„为„„”、“以„„而„„”、“以„„故”、“以„„往”等等。

一、“以此”,一种是介宾词组,作状语,引进动作行为发生的原因。译为“因为这个”或是表示引进动作行为所凭借的事物,译为“用这个,拿这个”等;另一种是作为连词,表示结果,可译为“因此”“所以”。这里主要是讲“以此”作为介宾词组的用法,用在分句或是句子开头,上承说明原因的分句或句子。《史记·子吴起列传》中“君因谓武侯曰:‘试延以公主,起有留心则必受之,无留心则必辞矣。以此卜之。’”,这句话中的“以此”就可以译为“用这个”。《史记·季布栾布列传》中有句“当是时,诸公皆多季布能摧刚为柔,朱家亦以此名闻当世”,这里的“以此”就是“因为这个”的意思了。


二、“以故”,一种是介宾词组,表原因,作状语。可译为“因为这个缘故”;另一种则是连词,表示结果,可译为“因此”“所以”。这里还是主要分析“以故”作为介宾词组,通常是指代前文已经交待过了的原因,可以看作“以„„故”的省略,用在分句或句子的开头,有时也置于主语后面,上承说明原因的分句。《史记·项羽本纪》中“汉败楚,楚以故不能过荥阳而西”,这里的“以故”就是“因此”的意思。

三、“以是”,一种是介宾词组,作状语,引进动作行为发生的原因,可译为“因为这个”或是引进动作行为的依据,译为“根据这个”;另一种是连词,表示结果,可以翻译为“因此”“所以”,这与“以故”的用法极为类似。“以是”作为介宾词组,一般用在句中作状语。《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中“仲尼闻是语也,曰:‘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这句中的“以是”就是“根据这个”的意思。

四、“以斯”,表示引进动作行为的依据,可译为“根据这个”。这个用例很少。在《礼记·檀弓上》中有“夫子制于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以斯知不欲速朽也”,这里的“以斯”就是“根据这个”的意思。

五、“以之”,作为介宾词组,可以翻译成“因为这个”。用例可参见《战国策·韩策二》中的“韩傀以之叱之于朝”这句。

六、“以为”,这个用法又具体分为两类:1.介词“以”的宾语提前,变为“以为”连用,《论语·泰伯》中有“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这里“以”的宾语“仁”提前,“以为”连用,这句可以翻译为“把(拿)仁义当作自己的责任”。2.介词“以”的宾语省略,也变成“以为”连用,译时应补出省去的宾语。这样的用法可见唐代柳宗元的《捕蛇者说》中的“然得而腊之以为饵,可以已大风”一句。

七、“以„„为„„”,一种是介词“以”组成介宾词组,作为动词“为”的状语,表示“为”所依赖的对象,可译为“用„„做„„”“把„„作„„”;另一种是介词“以”组成的介宾词组放在动词及其宾语之后,作补语,与动词“为”相配合,可译为“用„„作„„”。在《史记·田单列传》“国既破亡,吾不能存;今又劫之以兵为君将,是助桀为暴也”一句中,“以„„为”译为“用„„作”。

八、“以„„而„„”,“以”是介词,“而”是连词,一方面可以是表凭借的“以”与表转折的“而”相配合,表示凭借某种条件可以不做的事却做了,可译为“凭„„却„„”;另一方面可以是表原因的“以”与表顺接的“而”相配合,表示因为某种缘由就做某事,可译为“因为„„就„„”。例句可取《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今以秦之强而先割十五城予赵,赵岂敢留璧而得罪于大王乎?”

九、“以„„故”,一种是用来说明某种动作行为发生的原因,作状语或补语,可译为“因为„„缘故”等;另一种在解释原因的句子里作谓语,用来说明产生某种结果的原因。《左传·定公十年》中“齐侯以我服故,归济西之田”一句,“以我服故”可以翻译为“因为我国顺从的缘故”。

十、“以„„往”,“以”作为介词,“往”有“往下推”的意思,可以翻译为“按„„推论下去”。在《墨子·非攻上》中有一句“若以此说往,杀十人,十重不义,必有十死罪矣”这里的“以„„往”就是“按„„推论下去”的意思了。

在上述的复合结构中,现代汉语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为”,不过在现代汉语中,这个“以为”已经变成了一个动词,有“认为”之意,已不再是介词“以”的复合结构了。

综上所述,介词“以”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在汉字演变的历史长河中,“以”作为介词,所表示的义类在逐渐减少。许多古汉语的义项已经在演变过程中被合并或是不再作为通用语在社会中流传和使用。但是,尽量多的学习研究“以”作为介词的用法,对我们学习汉语,不管是古汉语还是现代汉语,以及整个汉语发展历史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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