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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熔断机制"比较?
1月7日,A股开盘30分钟内,沪深300指数便先后跌至5%、7%两档熔断线,创造了中国股市有史以来全天交易时间最短、收市时间最早的一天。1月4日,熔断机制实施的当天,A股也因触发熔断提前收盘。在熔断机制推出短短4个交易日,就发生了4次熔断,可见我国的熔断机制已经严重阻碍了A股的正常交易,造成了投资者的极度恐慌。那我们的熔断机制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呢,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世界各国的熔断机制。
1.美国:
熔断机制起源于美国,1982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过日交易价格为3%的涨跌幅限制,但不久即被废止,直到1987年股灾之后人们才真正认识到价格限制制度的重要性。198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开始实行“熔断机制”,目前的规定是在每季度开始,纽交所根据前月标普500指数平均值设定7%、13%和20%三个等级的具体熔断阈值,当7%和13%的跌幅发生时,会有为期15分钟的暂停交易时间,当跌幅触发20%时,交易将暂停直至休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除规定针对标普500指数下跌的触发机制外,还特针对个股设有熔断机制,当某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在五分钟内涨跌幅超过10%,则需暂停交易。
2.法国:
法国根据股票交易形态不同,制定有不同的涨跌幅与暂停交易时间。全日每只股票最大涨幅为前日收盘价的21.25%,最大跌幅为18.75%。如果价格波动超过前日的10%,则暂停交易15分钟。
3.日本:
日本当期货价格超过标准价格的特定范围和公平价格的特定范围,期货交易将会暂停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为15分钟。如果暂停交易发生在上午收盘前的15分钟内,暂停交易只在上午收盘前执行。当东京股票价格指数(TOPIX)超过特定价格区间时,禁止买卖涉及套利交易的股票,直到价格恢复到特定价格区间内。2013年5月23日,日经225指数大跌,日经225指数期货就曾触发“熔断机制”而暂停交易。
4.韩国:
韩国若韩国股票综合指数(KOSPI)较前一天收盘价下跌了10%或10%以上,并且这种下跌持续了一分钟,股票交易暂停十分钟,个股涨跌幅限制为15%。如果交易量最大的期货合约价格偏离前一天收盘价5%或5%以上,同时期货价格偏离其公平价格3%或3%以上,并且这种价格变动持续了一分钟,期货合约停止交易五分钟。熔断机制每天只实施一次,在下午2:20以后不再实施。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暂停交易的情况,期货合约停止交易20分钟。
5.新加坡:
新加坡当潜在交易价格高于参考价格(该交易至少五分钟之前的最后成交价)的10%时,则触
发5分钟的“冷静期”。在该期间内,证券仅允许在±10%范围内交易,5分钟后交易恢复正常,并重新计算新的参考价格。(该规定适用于约占新交所80%交易量的证券,包括部分指数。)
纵观海外实施熔断机制的市场(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其股票均可日内回转交易(即T+0),因此股指触发熔断后,在冷静期内市场投资者经过信息传递与交换后,在市场恢复交易后理论上可以通过积极交易行为尽可能减轻投资损失(补仓或止盈离场),这些交易行为本身亦创造了新的流动性;而在T+1制度下,投资者日内买卖则须T+1交收后才能从事交易(尤其对于买入股票者),在市场出现极端波动的情况下,投资者无法通过积极交易策略化解风险,市场流动性就会出现风险。
我国在T+1交易机制基础上推出熔断机制后,相当于股指新增了两道交易双向阀门(-10%,-7% -5%,5%,7%,10%),对于沪深300指数来说,在新的熔断机制下理论日内涨跌幅度收窄至(-7%,7%),通过制度过多干预市场交易,造成市场交易频繁“启停”损失的是交易效率,对市场长远发展不利。即当跌幅在2%-3%附近,一旦开始下探,跌速很快就达到5%,触发第一次熔断;在第一次熔断恢复交易后,买盘消失,卖盘汹涌,随机触发第二次熔断,而从1月4日和1月7日的走势对比来看,投资者的学习效应很明显,跌速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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