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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经理、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六条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13:00-17:30
公司特殊工作制的员工实行八小时单休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因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加班的,可以实行调休。 第七条 打卡制度 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2、打卡次数:一日四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中午出去吃饭打一次,吃饭回来打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出单》,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因停电、指纹机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补签卡申请单》,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事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
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出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事部审批备案.
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向人事部递交考勤报表。
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第八条 迟到、早退、未打卡
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 2、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扣款20元,30分钟以上扣款50元,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者按0.5天事假计。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5、上下班忘记打卡者(一个月允许3次忘打卡),超出者每次扣款30元。 第九条 旷工
1、未向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3、凡旷工连续三天或全年累计七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条 加班管理
1、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2、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外出人员除外),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部门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第十一条 请假管理
1、普工人员请假一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分管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厂长批准;厂长、部门经理、主管请假由总经理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人力资源部核查存档。 第十三条 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每年7个日的年假。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长假期不超过14个日历日。
2、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第十五条 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六条 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女员工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4天妊娠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
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报人事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7天. 第十七条 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3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交考勤员考勤.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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