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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体制与机制,学校决定开展“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研究内容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践性,有推广价值,能在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起到良好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项目一般应在年内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论文等可考核的成果。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申报。项目负责人应是我校具有较为丰富的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处作为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论证、立项、检查、验收以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各环节进行统筹安排。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处统一组织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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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处结合项目中期检查等过程管理工作,对项目中期建设成效、下阶段建设资金预期使用效益进行论证和评价,调控项目建设资金,激励项目建设。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处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完成后,各项目负责人向研究生培养处提交验收总结报告,由研究生培养处组织专家依据已签定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对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后,进行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建设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处对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预算额度控制,根据项目进展和建设效益情况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建设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所有与项目经费使用有关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学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属专项经费,各项支出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不得挪用、转借或作任何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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