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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集团公司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会计委派的范围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含上海、南海、北京、深圳、香港、技术中心、进出口公司)、各采购站、事业部、工会、各二级单位。 2.职责
2.1 财务部全面负责委派会计的管理工作。
2.2 人力资源部负责委派单位会计的定员定编工作和委派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1 持有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3.1.2 属于公司会计编制,并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以上;
3.1.3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1.4 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3.2 财务部负责全体委派会计的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委派会计的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职称评聘、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业绩考核、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年检、工资、奖金的发放,人员的轮换和办理移交手续等管理工作。
3.3 纳入会计委派制范围的会计人员编制上不再属于受派单位,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理。
3.4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必须经集团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未经集团财务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会计人员。
3.5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换,原则上每轮派驻期限为三年,经考核合格者可连任,但不得超过六年。
3.6 所有确定为派驻和轮岗的会计人员应服从分配,及时办理与原单位的移交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集团财务部有权调离会计岗位,交人事部门另行安排。 3.7 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3.7.1 委派会计人员薪酬待遇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另行制定办法规定。 3.7.2 委派会计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受派单位成本。
3.7.3 委派会计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可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8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3.8.1 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以及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
3.8.2 委派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完整、准确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树立服务意识,为受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协助单位负责人管好用好资金,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虚心接受派驻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主向派驻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3.8.3 委派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施会计监督。如发生委派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时,与派驻单位领导发生分歧,经解释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报请财务部协调处理。 3.8.4 委派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及集团有关规定,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按《会计法》和集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处理。
3.9 根据《会计法》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若单位负责人有意回避会计,委派会计对经济事项不知情,单位负责人应负全责。
3.10 各派驻单位领导人,无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所派驻的会计人员。对侵犯委派会计人员职权的单位,将依据《会计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11 集团财务部定期检查各委派单位会计工作,委派会计应定期向财务部汇报。 3.12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3.13 本制度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4.报告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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