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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检工作制度
为确保校车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百日攻坚战”视频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要求,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再为学生和幼儿新购校车;已取得校车手续的校车,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二是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是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五是在公安指定的地点统一安装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灯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同时确保性能良好。
二、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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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六、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七、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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