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最新)

2023-03-29 18:43: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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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切实 取措施,落实厉行节约,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 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市委办 [2008]12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一、 公务接待原则 1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公务接待中做到规 范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约、杜绝浪费。

2 区、县(市)基层单位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 需安排用餐的一般应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

3 本办人员赴基层单位的原则上不参加宴请,如确因 工作需要,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4 严禁利用公务接待之名套取现金、采购礼卡、消费 卡,严禁将个人接待、生活性支出列入公务接待,严禁擅自 超标准开支接待费和在其他预算指标内列支接待费。

5 年度公务接待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指标下达后 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二、 公务接待申报审批

6 公务接待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实行分管财务领导“- 支笔”审批和审批人、经办人、审核人“三人分离”审核制 度。各处在公务接待之前,负责接待经办人应如实填写《公 接待申报表》,按要求填写清楚接待的单位、人数、来访 事由和陪同人员等,经处室负责人、财务审核签字后,报办 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做好接待工作

7 接待来宾(签约项目企业负责人)需要赠送杭州宣 传品的,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时要明确填写宣传品的数 量、单价和金额,按处室负责人、财务审核、办分管财务领

导、办主要领导批准的程序批准后, 由综合处负责统一购买、 记帐和领用,严格控制在杭州以外购买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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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不准擅自提高接待 标准。招商引资和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中,因特殊情况需 提高接待标准的,由经办处室提出,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 执行。

三、 务接待操作办法

9 外省市单位来杭考察、调研的接待工作,按办领导 示落实接待工作。一般由经办处室拟订接待方案,报负责 接待的办领导同意,由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报 经办领导批准后,按批准接待标准和接待方案落实接待工 作。

10 组织赴外地考察、调研、招商等活动需要列支接待 用的,外出前由承办处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按规定 批,依照批准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列支接待费用。

11 与区、县(市)和市级有关单位共同组织活动,以 招商引资和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活动需要列支接待费用的, 由经办处室在组织活动前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按规定 程序报批后,依照批准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列支接待 费用。

四、 务接待报销程序

12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的结算办法。接待经 办人在每笔接待完成后,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使用公 务卡支付,并取得相应财务报销和银行卡付款单证。不具备 刷卡条件的,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 必须以支票和网银形式支付结算。

13 务接待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接待经办人 员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核表》和《报销单》按规定程序报批, 与附批准的《公务接待申报表》、食宿正式发票、银行卡付 凭证,按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凭证内容要素不 全、手续不齐,超出公务接待批准指标的,财务部门一律不 予报销。

五、 14 提倡食堂用餐。公务接待用餐,首先选择机关食堂 餐,确需在饭店、宾馆接待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 标准和预算执行。

15 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开制度。每半年在班子内 公开一次,并根据上级要求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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