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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财务制度是怎样的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财务制度 审批主体 区财政局 审批权限 决定批准权 审批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重庆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财会2005〕49号)
申请条件 1.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机构协议后者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几张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和诚信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的,租期不得少于一年)。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审批程序
一、初审:申请人向区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南岸区财政局会计财监科进行审核——南岸区会计财监科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核实——南岸区财政局会计财监科将审查结果报单位负责审批——审核通过领取财政局初审批复。
二、复审:领取南岸区财政局初审批复后,申请人向南岸区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并申请复审:1.提供公司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合同证明材料);2.以单位的名义给从业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资料。(提供参保的证明);——南岸区财政局会计财监科将复审结果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核通过后,领取财政部门复审批复文件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后经财政部门再次复审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承诺时限
初审20日(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复审10日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颁发证件
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 审批方式本单位单独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类(√)非行政许可类() 是否已进入
行政审批大厅否是否已纳入 电子监察系统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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