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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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财综[2018]31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8.06.11 【实施日期】2018.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831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1 / 3








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611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和《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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