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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快递企业明
码标价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合价检[2014]6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邮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快递企业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
(合价检〔2014〕6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驻肥快递企业:
为规范我市快递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快递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快递企业价格行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快递企业(含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下同)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二、快递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明码标价方式包括价目牌、服务价格目录、说 1 / 3
明手册、收费公示卡、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同地
区快递服务计费的起重及费用、快递服务的续重及计费单位、附加服务的费用等,要向消费者说明“体积重量”的计算方式及方法。
三、快递企业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长期公示。快递企业提供服务之前,要向服务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快递企业必须保证在其营业场所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现场查询方式供消费者查询本企业明码标价内容。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所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使用纸质服务价格目录、价目表、说明手册等公示服务价格的,需标注“行业监督电话12305”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字样以及本企业的投诉咨询电话。(样式见附件1)
五、快递企业快递业务员需持“双证”上岗。一是服务价格公式卡,价格公式卡应注明企业名称、快递服务种类、常用计价标准和服务定价、企业详细收费标准查询方式、“行业监督电话12305”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字样等。二是员工工作证,工作证内容应包括快递员的姓名、照片、工号、联系方式、所属企业及品牌、投诉电话。(《快递企业服务价格公式卡》样式见附件2)
六、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为快递企业价格行为的管理机关,负责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七、各快递企业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
八、快递企业不按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九、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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