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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11.02 • 【字 号】马政办[2007]89号 • 【施行日期】2007.11.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的通知 (马政办[2007]8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所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从2008年开始,建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
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三、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4%-8%的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09号)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08号)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要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666号)规定执行,属于市、县级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85%部分)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属于省级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五、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具体数额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六、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收支宗地台帐,做到定期对帐,帐目清楚。
为便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的预收款、定金、保证金等资金的缴存,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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