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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
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6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2.08.09 【实施日期】2002.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8月9日 司发通[2002]68号)
机关各局,部属各单位: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第16次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会管理法规,制订本规定: 1 / 2
一、各单位(含预算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和自收自支的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各
项财经法律法规,按规定管理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单位的全部收支都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需要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各预算单位(计财装备司、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直属监狱、司法行政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直属煤矿管理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研究所)必须按《司法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司发通[1999]024号)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各预算单位开设和撤销银行帐户,应向部计财装备司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计财装备司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和撤销银行帐户。
三、各独立核算单位(含直属单位所属二级核算单位)要按规定设置财会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则、会计制度和《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计财装备司备案。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会计执业资格,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 件的应由主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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