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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
(一)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
日本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初的医疗保险,到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盯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但二战前,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尚未实施。二战之后,随着产业化进程的加快,日本经济开始复兴,农村劳动力急剧涌入城市,家庭结构和观念都发生很大的变化,使得原来潜藏在家族内部的养老问题日益显现。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正是从这个时期开始逐渐建立和完善的。
“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于1991年开始实行,目的是为不满足于第一层次基础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加入者每月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之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但被豁免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者,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标准金额可自行选择,同时享受税制优惠。
1886年5月《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帝国法》的公布与生效,一是德国农村保障体制的开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57年开始建立的,主要满足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在农场工作的家庭成员的养老保障需求,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随着农业结构问题的解决,以农场转移为获得养老金条件的条款,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主要通过保险费和政府补贴来筹措,其中后者占三分之一。农民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保险费率的原则,所有缴纳保险费的人的保险费标准是一样的。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率是统一保险费的一半,并由农业企业主承担。农村养老保险最低投保年限一般为巧年,获取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的最低投保年限为5年。
我国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改善,这些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1980年全国农村有七八个省市的20多万人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83年发展到13个省市的50多万人,1984年迅速发展到22个省市的80多万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进行试点探索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指出:“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国务院1990年第IH次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发「1991〕33号文件确定农村的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1998年移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当全国城镇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后,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了徘徊的局面,进入整顿规范阶段,发展步伐放慢比。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以农民自我保障为基础,不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资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在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关系中,个人缴费一般占缴费总额的50%以上。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参保人员所在的村集体或企业给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50%。国家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税一前列支,以及基金运营过程中免征增值税等。
(2)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资金的所有权关系明确,使农民懂得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的未来作准备,避免思想上的顾虑。“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储备积累,按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采取个人账户的办法,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都一记在个人名下,参保人员未来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以及增值的金额。
(3)在缴费标准和时间上,根据个人情况自由选择,灵活掌握,适应农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月交费标准确定为2一20元不同档次,时间上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年交,也可以中间停交。
(4)实行务工、务农、经商等各类人员养老保险一体化,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有利于农业劳动者在不同劳动岗位之间进行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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