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是不是对人权的保护立论4.0

2022-04-17 05:21: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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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英国法学家亨利·布拉克顿曾说过,所有堕胎的行为都是一种谋杀行为。因为当我们做出这一选择的时候,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心里都会想到,我要失去这个孩子了,可今天对方辩友告诉我,这是保护人权。纵观《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不认为堕胎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一般从胚胎起就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下面由我列出,堕胎对人权保护犯下的三宗罪:

第一,以模糊人的概念牺牲人权。人是生物学的概念,更是社会学的概念。人是伟大而独一无二的,不应该受任何法律的界定和判断。马克思曾经说过:“人是社会关系总和,而权利也产生于关系之中”胎儿虽未出生,但在出生之前就已经深深植入于社会关系之中。方辩友的例证都不能构成胎儿非人的理由,而以胎儿非人的定义来论证堕胎保护人权,对“人”这个概念的错误认识,造成对方辩友对“人权”这个概念的误读。

第二,以超限度的自由绑架人权。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的自由并不是无限度的自由,自由的实现不能以随意侵犯他人的生命来保证,否则自由便成为了放纵。妇女以超限度的自由生育权来绑架胎儿的生命,否定胎儿生命的行为,看似保护自由权,但其实质却是借着自由之名,来对人权侵害之实。

第三,以对生命的漠视伤害人权。根据美国AGI调查131万次堕胎手术中,只有1%的堕胎是因为强奸,2.8%是因为继续怀孕有损孕妇健康。而其他大多数理由,都是诸如让女性走入社会赢得更多工作的机会,但这都不是对人权的保护,而是人权保护败给功利主义的铁证。我们不能以功利主义带来什么好处和坏处判断来论证对是否是对人权保护,因为对人权的保护是高尚的而非功利的。堕胎给现代人带来的好处其实是以伤害人权为代价谋得的发展。

人权是一个值得综合考量的概念,而堕胎的行为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但最后,让我们想一下,当这种漠视生命的行为泛滥开来,当一个人的行为可以无节制的扩张却高举自由的旗号,当它引发社会上对于生命伦理的普遍不尊重的时候,我们还能坚定地说出,这是对人权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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