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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教学[2002]16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9.05 【实施日期】2002.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筒称《通知》)下发后,为进一步做好扩招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筒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少地方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但是,一些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力度不大,解决困难的办法不多。目前还有相当部分高校毕业生没有就业。从总体上看,一方面,目前高校毕业生还不能满 1 / 2
足各行各业对各类高素质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在用人机制、供需结构、择业观
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结构性困难。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有212万人,比2002年增加67万人。随着高校毕业生数量的迅速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知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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