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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交接制度
1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 接替
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变开工作或者离职,不得结算工资等。
2 .移交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及时办理完毕未了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 的经
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 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各种账簿、 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业务用品,需要移交的 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3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现金要根据会 计账
簿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所 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务物资和债权债务 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帐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 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业务用品等,也必须移交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 算化的单位,对其密码和有关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移交,以 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 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 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4 .专人负责监交,财务会计和主管级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时,由控股财务 经理
与公司财务经理负责监交;公司财务经理移交时,由控股财务经理和公司 总经理负责监交;以下人员工作移交;由资金经理和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
经理移交由资金经理和董事长(总裁)监交。
5 .对财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替 工作
的,也应该按照以上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 .移交人对自己办理且已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 担法
律责任,不能因为财务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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