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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社会团体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01.04.0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1.04.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中关村科技园区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社团办:
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结构合理、职能明确、运行规范、作用突出的民间社团,发挥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人自愿组
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各类社会团体。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社会团体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社会团体依法设立、变更和进行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登记、变
更、年检等方面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供快捷服务。
第五条 社会团体名称中如含有“中关村”字样,必须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凡名称中含有“北京中关村”字样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凡名称中含有“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园”字样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各园区管理委员会。主管单位应当履行《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凡名称中含有“北京中关村”字样的社会团体,其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凡名称中含有“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园”字样的社会团体,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所在辖区的区、县民政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1、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调解业内关系,维护公平竞争; 2、进行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经济立法
工作;
3、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参与本行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
认证;
4、接受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认定和资质审查; 5、经政府授权,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对经评审合格的技术、管理人
员授予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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