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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提要] 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人数日趋增多,就业压力增加,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法学毕业生就业也呈现这一态势。本文通过分析法学教育与法学毕业生就业现状,审视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着重从加强法学教学中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提高方面阐述浅显的见解。
关键词:就业;法学教育;实践能力 一、法学教育及就业现状
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人数日趋增多,就业压力相应地增加,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美国教育社会学家马丁·特罗提出的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的理论:毛入学率15%以下为英才教育阶段;15%~50%为大众化教育阶段;50%以上为普及化高等教育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从1999年开始扩招,毛入学率由1998年的9.8%上升到2002年的15%,4年时间我国的高等教育快速步入大众化教育阶段。而高校毕业生也急剧上升,就业率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法学教育,据统计,截至2009年,中国大陆已有630所大学设立法学本科专业,在校本科生超过30万人,法律专科生超过22万。全国设有法学硕士招生资格的大学共有333所,有29个法学博士授予权的学校和机构,另有13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在校的各类硕士研究生超过8万人。而就业情况排列中,法学毕业生是全国失业率最高的10个专业之一。
据自2009年以来,麦可思研究院连续3年发布《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中显示,其中《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调查的数据显示,2009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大类是法学(82.3%)。在2009届本科专业门类中,专业对口率低的专业仍为法律类(47%)。2009届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人数最多的本科专业中,法学也位列其中。因法学就业率持续走低,被列为高失业风险型的专业被亮红牌。
《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调查的数据显示,2010届本科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为86.7%。在2010届本科专业门类中,专业对口率低的专业仍为法律类(51%),法学本科专业,亦与2010年一样,因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持续走低,且薪资较低被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且亮红牌。
有关资料显示,2006届和2007届的法学类毕业生就业率也分别排名倒数第三和倒数第一。可见法学专业就业率已是连续多年排名末位。
由此,全国高校各个专业都在扩招,对于法学学生的就业率与失业率问题突显,那么对于高校法学教育无疑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审视法学教育与就业现状,笔者认为,现在高校法学教育突出的问题有如下两方面:
第一,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是以市场需求作为衡量标准。产品滞销无非有两大理由:一是供过于求;二是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教育的市场化,人才的市场化,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也需要从研讨如何应对人才市场需求。目前,我国的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呈现的是供大于求的状态;另一方面教育定位不清,教育层次庞杂,各个层次间也没有互相衔接,这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提高。
第二,现今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缺失。法学是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而我国法律教育更多的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又在中国传统式教学方式的影响下,在法学教育的观念上,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在现今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是:公、检、法机关或从事律师职业以及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各个行政机关,从事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也可以进入公司、企业、金融业等社会经济组织从事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而这些很大程度上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在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的准入标准,即要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等职业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是,法律专业毕业生司法考试的过低通过率,直接影响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因而,加强法学教育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应对司法考试的要求,也是促进学生就业能力的要求。
三、法学教育改革对策
(一)理顺教育层次,明确教育理念。近年来,法学学生的就业率、失业率问题,有扩招带来的供大于需的问题,质量问题更为关键。目前,全国法学院(系)的设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办学层次繁杂,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尤其是缺乏较为统一的指导、监督,导致人才培养质量缺乏保障。另外,在现今高校法学教育理念、定位不准。譬如,有些高校研究生的人数超过了本科人数,但是对于研究生又有多少学生就业进入学术研究领域,反而出现硕士生低层就业以及与本科生就业互相挤压的尴尬境况,这也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在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当实现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结合,在整合教育资源的条件下形成分层教育模式。即大众教育满足社会一般的法律需求,精英教育则需满足法律职业和法学发展的需要。
(二)法学教学方法多样化。法学教学形式多样,为加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可以综合运用如下教学法:
第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一直是法学课堂常用的教学模式,然而在“案例教学”的称谓之下,却存在着众多不同的案例使用方法,方法的好坏决定了案例在教学中所起到的作用及教学目标的实现。但是,在教学中教师还是以说教为主,学生参与的讨论与发言很有限,没有很好的发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这种方法严格的说来不能算是“案例教学”,而应当称之为“以案例说明”规范的方法,其核心仍然是规范和学理的讲授。
真正的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应当是经过精心选择和设计的。课堂的中心活动应当是在学生的参与下对这一案例逐渐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规范的内容以及规范学理根据。这样一个“案例-规范-学理”的过程是层层递进式的。在教学中,将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融入案例教学是使师生互动的有效方法。即课前教师布置复杂案例、指定参考书目和相关法律,让学生围绕案例搜集资料并进行思考;课中教师使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对部分学生进行提问,学生对问题的回答又引出下一个新的问题,层层深入直至找到正确答案;课后组织学生讨论小组对课堂讨论过程和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学生通过多种思考和分析,学到法律思维的方法,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获取各种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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