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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壹心律师官方网站 时间:2009-09—14 阅读次数:44
(2005年3月11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6年12月7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定义与概述 第1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
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
2。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2。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第3条 特别事项
3.1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 3。2律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程序和方法.
3.3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4 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收购程序概述
第4条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
4。1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4。3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如属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
4。4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4.5 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4。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
4.7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4.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涉及债权收购的,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并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4.8.1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4。8。2 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第5条 涉及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收购时,还应注意: 5。1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5。2 收购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5。3 收购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6条 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应当注意:
6。1 如收购外方股东股权,应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做出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因收购外方股东股权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
6。2 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收购预备
第7条 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7.1 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 7.2 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收购项目的法律依据.
7.3 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等等。 第四章 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第8条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 第9条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9。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9。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注意了解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缴付情况.
9。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了解章程对收购的相关规定,有无设置包括超级多数条款在内的限制收购或反收购条款。。
9。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结合目标公司章程核实其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和实际已缴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和出资到位进度。。 9.5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9。6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7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9.8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9 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9.10 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9.11 目标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9.12 提示收购方注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其存在是否影响到对目标公司收购的进行。
9。13 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是否涉及《公司法》禁止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的规定。 第10条 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0.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10。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10。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合同。 10。5 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 第11条 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1.1 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11.2 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11.3 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11.4 纳税情况证明.
11.5 如目标公司为一人公司,应注意目标公司财务是否严格独立于股东个人财务,以便准确确定目标公司的资产范围。
第12条 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2。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12。2 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12.3 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第13条 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3。1 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 13。2 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13。3 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
13。4 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 13.5 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 13.6 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情况。 13.7 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协调问题。 13.8 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 13。9 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
第14条 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14。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4.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 14。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第15条 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5.1 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15.2 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15.3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收购意向达成
第16条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6。1 收购标的.
16。2 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股权转让还是其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签订的主体。
16。3 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16。4 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6。4.1 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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