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理”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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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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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澳门月刊》2012年第09

2012829日,澳门立法会举行全体会议,细则性通过了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两个选举法的修订法案。这一被民间概括为加二加二加一百的修订案,已经万事俱备,只待行政长官签署并随後颁布,即可成为本地法律。至此,有关澳门政治制度发展的本地立法程序宣告基本完成。 成果不易值得珍惜

对於本澳政治生活中的这件大事,广大澳门市民,特别是关心政治事务和社会问题的人士作出了充分肯定的评价。此事之所以值得称道,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理由: 第一,反映了绝大多数澳门民众的意愿。

自从崔世安特首20111115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2012财政年度施政报告》中提出两个选举办法的修改问题之後,有关澳门政制发展的问题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经过中央政府的指导,专家学者的议论,特区政府的努力以及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政治发展问题逐渐走上正轨。其中民众的参与是关键。今年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於澳门特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後,澳门政府开展了为45天的全民谘询,先後召开过10场谘询会,约有2245人次出席,通过面交、邮寄、网上徵集等不同途径,共收集到165247份意见。在这些意见中,分别有86%87%赞成立法会直选与间选议员各增加两名(即加二加二),以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从300人增加到400人(即加一百)。可见目前通过立法程序的两个选举办法修订法案,代表了绝大多数澳门市民的心愿。

第二,体现了发展和进步的趋势。

平心而论,根据本次两个选举办法的修订方案,间选和直选议员人数都只增加2名,增幅并不显着;而从澳门各阶层、各界别不断高涨的参政热情来看,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虽然增加100人,仍难以普遍满足来自各方面的需求。然而,尽管变化有限,毕竟是迈开了第一步,体现了澳门的政治制度已经开始发展进步这一大趋势。千里之行,始於足下。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可喜的第一步预示着澳门政制发展的良好前景。 第三,符合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

许多学者和政界人士在评述澳门近一年来政制发展的态势时,使用了循序渐进这个成语。实际情况确实如此。澳门具有多元文化历史背景,也具有纷繁复杂的社会结构。立法会行政长官的选举涉及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关系协调,必须谨慎从事。所以中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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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一再强调澳门的政制发展必须服从四个有利於的原则,即有利於保持特区基本政治制度稳定,有利於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於兼顾澳门所有阶层、界别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和发展。现在看来,加二加二加一百的微调方案,确实是比较符合澳门特区实际情况,比较符合澳门民众整体利益的。 第四,与中央政府的要求保持一致。

澳门的政治发展始终得到中央政府的关注与支持。早在特区政府将修订两个选举办法提上议事日程之初,由於认识尚不完全一致,一些人对修法的程序存在模糊认识。中央政府及时地对澳门伸出援助之手。人大常委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针对《澳门基本法》的有关内容进行释法,召开座谈会宣传并听取意见进行沟通,还安排知名专家来澳门举办有关法律问题的专题讲座。正是在中央政府的关怀和帮助下,澳门特区政府与民众逐渐统一了认识,明确了修订两个选举办法的五步走程序,也使这件大事按照中央希望的既定步骤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总之,两个选举法的修订法案终於完成立法程序,堪称体现了诸多优势的重大成果。回想大半年来的不平凡经历,这一成果确实来之不易,所以应当格外珍惜。 ”“交融任重道远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就在社会舆论对澳门政制发展的成果普遍叫好的同时,也有一些人提出异议,发表不同意见,甚至对一些做法表示质疑和反对。829日的立法会全体会议讨论关於社会服务界和教育界列为新界别、共享一个新增间选议席的问题,就有关翠杏、何少金等多位议员表示不满,认为此举未能体现对教育社会服务界的重视;表决时则有吴国昌等5位议员反对,陈明金等3位议员弃权,仅凭藉立法会主席刘焯华补投关键的一票才涉险通过。关於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中是否应当包括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这一问题,也有议员提出质疑。有几位议员甚至批评政府立场偏颇、谘询缺失,指责澳门民主没有实际的进步,希望将来立法会的议员一半以上由直选产生,直至普选立法会和行政长官。

对於政制发展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但是,能否据此进行深入思考,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总结提炼出一些深层次的认识呢?我们认为,正确理解并妥善处理法(法律(合理性)的关系正是值得探究的一个重要命题。因为审视本次澳门两个选举办法的修订与政制发展的不寻常历程,不少问题就源於两者关系的模糊认识。 我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的辩证关系:

首先,法高於理。法律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通常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法庭、警察、军队、监狱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义务与权利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人类合理的社会生活过程需要有序进行,因实践范畴不同、要求不同便产生了约束力不同的多种规范。有的规范(如道德)是非强制性的,其执行效果有赖於当事人的自觉性。有的规范(如法律)则是强制性的,在适用范围以内的所有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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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立法的目的是爲了合理,人们在立法的过程中无疑会尽量追求法律的最大合理性;但合理是相对的概念,不同人、不同情况下都可以有不尽相同的理解。因此,当两个选举办法的修正法案一旦颁布而成为法律,它就成为高於的强制性规范。不管是谁,不管他(她)认为这法律是否合理,都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

其次,法源於理。从法律的起源来看,任何法律都是人们爲了寻求自身行为与社会生活的最大合理性而总结提炼出来的规范。因此,合理性既是法律的出发点,又应成为健全法制的追求目标。这一思想也适用於修法。本次两个选举办法的修订不会也不应当是最後一次,倘若以後再进行修订,应当追求怎样的目标呢?继续加二加二加一百吗?如果当真这样加下去,加到何时才是极限?常识告诉我们,无限地增加议员和选举委员人数肯定是不合理的。那麽,怎样的目标才与理性符合?香港、台湾或外国政治体制中如果具有合理的成份,澳门也都可以参考借鉴。谁说了都不算,最终还是要靠实践来检验。

最後,法不悖理。基於自身的目的、起源和形成机制,法律最终是不应当与合理性相悖的。然而,由法律的强制性和滞後性所决定,在瞬时和局部的条件下,某些法律条文是有可能相对地不合理的。这种相对不合理性的存在,正是修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根源。所以不应当以既定的法律作为绝对真理来生搬硬套,更不宜扯起法律的大旗作为虎皮,包着自己去吓唬别人。例如,本次修订立法会选举办法,爲了落实加二的间选方案,将社、文、教、体界别一分为二,社、教为新界别,享受一个新增间选议席;文、体保留原来的两个席位。针对一些议员的不满,解释者以社、教界法人选民数量小於文、体界为理由予以回应。其实这种说法本身就有悖於合理性。首先是前提错了。既然原来的母系统社、文、教、体界一分为二拆成社、教界和文、体界两个子系统,那麽每个子系统都是新界别,都应当继承原界别的一半席位,即一个议席;然後才是如何分配一个新增席位的问题(事实上这个新增议席给了文、体界),哪里有什麽社、教界得到一个新增议席的神话?其次是论据错了。由澳门社团登记的规章制度决定,本澳各类社团的成立是相当自由甚至是有点随意性的,法人选民的数量绝对不与各界别人数成正比。目前社会服务界和教育界的人数无论如何不会只有文化体育的一半吧?何以前者的议席只有後者的一半呢?法人选民数量这张大旗难道当真那麽有吗?请有关人士再思、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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