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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业银行的纳税问题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利,按照国家法 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有了剩余产 品,出现了国家,才产生了税收。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而发展中国家的财政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企业法人单位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这是我们国家政府进行的购买性支出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是当然的纳税主体,承担着纳税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一是依法进行税务 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二是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事项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收;二是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材料、凭证和报表;四是执法税务机关的行政处 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商业银行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这些应缴的款项在未交之前暂时停留在本银行,形成一项负 债,而这些负债的具体金额则需视银行的经营状况才能确定。所得税具体金额必须等到银行会计期间终了,计算出盈亏总额(利润或亏损总额)后才能确定;即使是 营业税等流转税,由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其应交金额也需要等到会计期间终了,计算出这一期间的营业总额才能确定。 一、应交税种
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商业银行应缴纳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流转税,是指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包括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商业银行所缴纳的流转税以各种劳务、服务的业务收入额为计税根据。而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收入一般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根据规定:在计征营业税 时,应剔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益税,又称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总收益额为征 税条件,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其员工工资、薪余所得。财产税,是指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 象的一种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和契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屋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税,如商业银行的房屋建筑物等。资源税,是国 家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法定的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销售条件的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商业银行应缴纳的资源税主要有土地 使用税。行为税,是指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实施,向行为人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印花税,即对经济活动中书立的,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商业银行从事资金 拆借业务,必须按拆借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对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银行缴纳的固定资 产方向调节税是为进行专项工程而发生的支出。而专项工程支出属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的核算与银行的盈余无关,即在实际缴纳税收时,直接计入“再建工 程”科目。车船使用税,指对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之一特定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以上各项税收中,除
印花税不在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外,其余各税种均应在应 交税金科目中予以反映,必须依法按时足额上缴。 二、现存问题
纵观现有商业银行的纳税情况现状,各银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税种计征不足、漏交、少缴税费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是说明各商业银行依法纳税 法律意识淡薄,有待提高;二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人为的因素,也有受利益驱使的因素。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少计营业收入,导致少交营业税,少交城市维护 建设税,少交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剔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中的罚没收入。 而不少的银行则把应归口营业外收入的罚没收入予以扣除,使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变成纯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按工程进度交纳,但不少银行却以待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才缴纳为由,不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使本应当年入库的税收不能及时入库,造 成漏税现象。随意选用房产税的计税价值。在计征房产税时,不是按照原值扣除30%后的价值计征,而是按净值计征,造成少缴现象。少报土地使用面积,少缴土 地使用税。根据现行规定,绿化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这便成为某些商业银行少报土地使用面积的一个堂皇的借口。少缴印花税。计征时,常以帐本为计征依据, 而资金拆借合同必须缴纳的印花税,却常不统计在内。车船使用税的缴纳也不规范。主要是在单车计税上以高就低。 三、预防措施
银行业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必须依法纳税。各种税金在尚未缴纳之前,必须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同时形成企业一项 对国家的义务,需要以资金流出的方式予以清偿。因此,各种税金的核算,既是会计核算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防止税源流失、严肃税收纪律,维护税收法规严肃性 的措施。规范银行税费核算行为,促使银行业加强纳税管理,依法照章纳税,确保预算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必须强化纳税管理。
提高纳税意识,依法 缴纳各种税费。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事先发布的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每个公民、企事业单 位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对拒不纳税或者逃纳税者,国家有权强制征收,也有权给予法律制裁。因此,为了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管理法 规,银行业的经营管理者,特别是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必须提高纳税意识,除规范核算,按规定计交税费受法律保护外,那种企图少缴、漏交税收以化大出为小出 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到头来违规的纳税行为,不仅被查处,而且企业还将被课以处罚,给企业带来超额损失,既不利于银行业内部管理工作的提高, 也制约着业务的发展。 严格会计管理,规范核算行为。根据银行经营收入性质的不同,分别在相关的会计科目中核算各种营业收入,防止混淆收入性 质,以及转移营业收入等行为的发生,确保各项营业收入核算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确定计税的基数。按照不同的纳税项目,区别不同的税种,准确地计算相应的纳 税金额,严格按照规定的列支渠道,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正确反映各种应交纳的税金,并根据规定的纳税时间上缴税务机关。
加强税务管理,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税源的流失,加强税务管理:一是必须严格税务登记管理,督促企业如实地填写税务登记表;二是依法进行帐簿、凭证管理,重点是加强对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的管理,并且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完整;三是严格纳税申报,督促纳税义务单位,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此外,为了防止税源流失,还必须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的会计资料,全面掌握纳税义务人的税收缴 纳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在纳税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来源: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
作者:唐捷梁鸿 刘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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