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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 第一节 能否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 第二节 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第三人 第三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第一节 代理被告的工作程序
第二节 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 第一节 行政诉讼庭审特点 第二节 行政诉讼庭审阶段
第五章 一审判决——原告何时胜诉
新版“律师业务必备”丛书之八——《律师行政法业务》
第一编 基础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 责任论 第二编 非诉论
第五章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章 参与制度建设 第七章 行政听证及其代理 第八章 非诉咨询与审查意见 第九章 非诉经济项目谈判与审查 第十章 行政复议及其代理 第十一章 参与法制宣传
第三编 涉诉论【每章后附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三章 受案范围 第十四章 管辖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裁判 第二十章 执行
第二十一章 行政赔偿
第一章 概说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 1.基本概念 2.涉及法规
第一节 能否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
决定律师是否接受原告委托的因素除下述一、二外,就是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了。 一、审查看是否被禁止,有时司法局发文件要求本地律师一律不得代理的案件。【青岛即墨案】
二、涉及案件当事人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的应当经过审批许可或备案的,按照程序办理,通过所里填表报律协或司法局。
三、其他应当审查的条件还包括: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与作为诉讼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2.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可诉的行为还是属于法定排除的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调解仲裁行为、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及备案登记行为等;
3.是否属于复议必经式而尚未申请复议的纳税争议、九大资源的再次确认案件; 4.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三个月、15日及最长保护期; 5.审查拟起诉的法院有无管辖权; 6.审查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
7.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第二节 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代理原告的宏观定位。
一、帮助原告确定适格被告
1.一般的即未经复议的→谁行为,谁被告。 2.复议后的被告:
①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含逾期作出复议决定的),被告为原机关;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被告为复议机关(何为改变?);
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③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其一、对原行为不服的,原机关为被告;其二、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被告与诉讼标的应是匹配的!
3.共同被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决定:①对非行政机关有授权的:共同为被告。②对非行政机关无授权的:仅行政机关为被告,该组织是第三人。
5.经上级批准的: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形式)。 6.法定授权(法律、法规、规章)的,该组织是被告。 7.行政委托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的,由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作被告(不能是人大)。
9.告不作为的,以收到申请而过60日【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有规定的均除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为被告
10.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部下司或局里处;分局或派出所;执法大队或稽查大队;××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关键看有无授权。
(1)对四大机构无法定授权的,以设立的机关为被告。
(2)对四大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该机构是被告(如公安派出所警告+500元罚款;工商所对个体户和集贸市场除吊销营业执照外的处罚;税务所2000元罚款;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罚)。
(3)越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派出所罚600元的,该所是被告,但派出所不会作拘留决定【一没手续二没场所】,若在羁押室关某公民三日→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不会作劳动教养决定)
(4)无权授权→“名为授权、实为委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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