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学说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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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学说在中国

作者:王艳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

摘要:庞德的学术特色,融会了19世纪以来欧陆学术思想的成果,使其理论具有兼收并蓄的庞大空间。以社会控制论为点,用以小见大的方式剖析庞德的法律观。结合庞德学说在中国的传播,透析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控制论;利益;庞德 一、庞德法律思想的传播

在中国近代法学史上,最早注意到并介绍和阐述庞德法律思想的中国人首推吴经熊1899-1986,英文名John C.H.Wu)博士。他在1924年的《伊利诺法律评论》杂志上发表了《论庞德的法律哲学》(The Juristic Philosophy of Roscoe Pound)一文。在这篇论文里,吴氏高度评价了庞德社会利益理论的重大意义,认为重点从以法律条文本身为中心,转移到社会对条文生效的要求,至少从职业的立场来说,这个改变在法理思想上与哥白尼的革命在天文学上一样的重要和根本。庞德的法理思想经吴氏的介绍和发挥,很快便引起了更多中国法学的注意。庞德的一些代表作从此也源源不断地被翻译、介绍到中国来。自1926年上海商务书馆最早出版陆鼎揆翻译并由吴经熊作序的《社会理学论略》一书之后,商务馆于1928又出版了庞德的《法学肄言》(雷沛鸿翻译),1931年再次出版了庞氏的《法学史》(雷宾南译)。这些汉译论著在192030年代曾多次再版,或被收入不同的丛书系列。

今人深感惊讶的是,甚至1956年在上海出版的一份法学杂志上,我们还能见到对庞德学说表示同情意见的文章。这篇文章的作者直言,庞德要求切实研究如何使法律发生实效的问题,在批判其之后,也还是可供利用的法律理论。在经历了对他从帝国主义时代资产阶级反动法学权威的判定到“20世纪西方法学界较权威的人物的认识的转变之后,庞德的社会法学在今天大学的课堂上、在法学教科书、法学著作以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里又重新流行起来;他的论著一按照目下对西方法学理论和知识资源的需要,仍在被翻译和不时地被引用,如80年代翻译出版的《法律史解释》等等。庞德的学说何以在中国有着如此广泛而持久地影响,我想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庞德的法学思想方式与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习惯和心理特征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庞德虽然生长在英美普通法环境下,并接受过这方面的专业训练。然而可能多少由于受早年植物学训练的影响,庞德的法学研究风格明显地呈现出这样的特征:即体系化的思路、注重对法律)知识作适当的分类和做有系统地阐述。他的很多核心概念,如划分行动中的法书本上的法社会工程、分类方法的应用法律中的社会因素、法律与文明的关系等,是不同程度地融会了19世纪末以来欧陆丰富的学术思想和法学家思想的结果,这使得他的理论学说具有兼收并蓄的特点和稳健的风格。与此相应,他对于西方法学历史发展的脉络所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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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晰地阐述,也为我们从宏观上了解和把握西方法学沿革、演变的脉络提供了便利。所有这些都便利我国读者进入到他的理论知识领域当中,并从中寻找到我们需要的各种法学知识。 二、说长论短一庞德法律

庞德的社会控制论,在社会学看来,是社会理论的在法学领域的一次经验运用。这种运用是否成功,首先要看理论上在社会控制的范畴之下法律会呈现出怎样的一种面貌。同时,他也从德国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家约瑟夫·科勒那里吸收了文明与法律关系的思想,明确了社会制的概念,构建了他的社会控制理论

1954年修订版《法律哲学导论》中,庞德这样把他建基于利益论之上的法律社会论和社会控制说综合在一起,作了如下被博登海默称为对法律的基本看法的简洁而精彩的表述:为了理解今天的法律,我满足于这样一种美景,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我愿意把法律看成是这洋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社会安排人们行为而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这些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一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生活中的要求、需要和期望。就眼下的目的而言,我很乐意能从法律历史发现这样的记载,这就是通过社会控制对人类的需求、需要和欲望的承认和满足得到不断扩大;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日益广泛和有效;更彻底、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利益时发生冲突一总而言之,一个日益有效的社会工程。庞德的这些言论再清楚不过地表述了他关于法律功能以至整个法律社会学的观点。

做为资产阶级的著名法学家,庞德的法律思想的矛头直接指向历史法学、指向概念法学而强调法的社会性,把资产阶级的社会法学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难能可贵的。然而,由于政治经济历史等条件的限制,其法律、思想中的一些基本观点是过于极端的,因此同样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

庞德认为,工程是一种过程,一种活动,并不是一堆知识或一种固定的建筑工序,因此,研究法律要着重研究法的过程、活动及程序,着重研究法的社会效果,以实现法律的目的。换言之户要研究法律的制定、实施、如何制定、如何实施、实施情况如何等一系列环节组成的法工程,要对法律工程这种积极的工具及其社会效果进行研究。然而,庞德把法律做为一种社工程研究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这样就必悠忽观的本质属性问题,因此,他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程研究在方法论上是不彻底的。

庞德强调法律社会控制的工具,认为法的重心不在于法本身,而在于社会,这是他法律思想的核心。应该说这是庞德在吸收了先前法学诸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并针对当时社会环境而提出的进步观点。但是,由于他在解释运用法律社会进行控制的原因和途径时过份地强调了生理特性和法官的造法功能,导致了生来犯罪人和法官的经验就是法的极端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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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学说、任何学派的任何理论都会有优点,都会有缺陷,否则,他们既不会变成一理论而被人们普遍信仰,也不会受到现代社会的种种的挑战。因此,不管何种理论,都要带着辩证的眼光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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