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情歌的著作权问题

2023-03-10 12:04:0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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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情歌》案

【汪苏泷演唱康定情歌被王洛宾的后人起诉,民歌的权利归谁所有?】王洛宾的后人认为:汪苏泷演唱的《康定情歌》的词曲与王洛宾整理记录的《康定情歌》的词曲相同,但是署名为作曲吴文季、江定仙,侵犯了王洛宾的署名权、表演权等权利,把汪苏泷起诉到了法院。

《康定情歌》是传统民歌,并非王洛宾原创,由王洛宾或者吴文季等人收集整理。那么,这种民歌的权利归谁所有,谁能演唱呢?

这个案件既有事实问题,也有法律问题。 首先,事实问题是:《康定情歌》是谁“整理”的?“整理”的过程中有无原创? 这个问题,需要举证证明。

如果原告一方认为《康定情歌》是王洛宾“整理”的,并且王洛宾在“整理”的时候加入了自己的原创,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当然,被告一方也可以举证证明《康定情歌》“整理”者另有其人,而且只是“整理”没有“原创”

这个基本事实如果无法证明的话,一般情况下原告一方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笔者查了查百度,百度百科上列明的编曲为:江定仙、吴文季。当然,这个未必是真实的情况,还是需要原告被告方提供证据来证明。

其次,法律问题是:对传统民歌的“整理”,相关从业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简单的说,如果在整理的同时,加入了自己的一些原创,并且表达有了独创性,则对有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具体到每一个案件,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例如,原来的歌曲是什么,后来改成了什么。改的幅度大不大,跟以前的意思是否一样,跟原来的相比是否有了一定的独创性等等。

总之,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既要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要保护相关从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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