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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会可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是价外费用
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应当重视税收筹划。在现实工作中,只有通过会计处理,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规避纳税风险,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技巧性对税收筹划至关重要。现举一例分析。
某一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每年都要召集其客户定期开销售座谈会,一年的会议费开支 1000 万元,其中向客户收取会议费 800 万元,企业支付 200 万元。该企业目前做如下财务处理:在列支会议费费用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会议费 1000 万元;收到客户缴纳的会议费时冲减管理费用科目,贷:管理费用—会议费 800 万元。该企业账面上一年发生的会议费在管理费用中反映为 200 万元。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把向客户收取的会议费 800 万元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补提增值税 116.24 万元,补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1.62 万元。理由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会议费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会议费是随着新业务、新事项的出现而出现的。现实中,对法规未明确列举又模棱两可的事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认定的主动权一般在税务机关。比如上述企业收取的 800 万元会议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从情理上讲,不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因为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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