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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对象)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少数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拆迁工作是积极支持的,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需要面对众多的征地拆迁对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少数地方政府有畏难情绪,所以主导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有的还因为牵涉到本地的一些利益,或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力度上也打一些折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速度。这就需要我们沟通情况,多做工作,以便取得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 3、征地拆迁政策不完善
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不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归纳起来有二大问题: 第一,补偿标准不一致。表现在三个不一样: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补偿标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攀比心理。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项目可能会不一样,因而造成区与区、街道与街道、居委会与居委会之间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三是农村与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上述三个不一样,尤其是前二个不一样,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第二,补偿费标准偏低。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建设投资,用有限的钱办更多的事,所以尽可能压低补偿标准,对土地与房产的估价一般偏低。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或居民,希望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多一点补偿,以维护自己的生计和权益。这就会引起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都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4、少数地方基层单位的补偿与安置工作不力
征地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其关键是补偿费用及时到位和安置迅速落实。可是,有的地方基层单位差距较大。一是补偿不及时不到位。仅管国家通过建设单位已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拨付给地方政府,但有的乡(镇)、村等基层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给集体、农户或个人,或者不能按标准足额支付,造成征地拆迁对象的不满,必然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二是有的地方安置不落实。征地拆迁对象失去了土地和房屋以后,
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其基本利益得不到保证,不仅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更易于激化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地方安置工作“欠帐”较多,有的数月甚至数年不给拆迁户解决住房问题,拆迁户抱怨政府说话不算数。这样,不仅影响了眼前的拆迁工作,而且会影响今后其他项目、其他地区的拆迁工作。
5、少数拆迁单位工作方法简单
征地拆迁涉及农民(居民)的切身利益和今后生存的大事,必须事先做好工作。可是,有的少数负责拆迁的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拆迁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之前,甚至还没有签好拆迁协议就断水停电、叫人搬家,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了严重对立,处理不当,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居民)就会上访,就会告状,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6、社会保障措施尚未配套
征地拆迁对象因为国家建设失去了土地与房屋,如何以人为本,保障他们当前和长远的利益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但是从目前来讲,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规,以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对象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据了解,有些省市出台了一些具体办法,但不够统一与规范。如果,征地拆迁对象的眼前生活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则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就会顺畅得多,也不会变成“天下第一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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