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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申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2014年春
东申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蕲春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及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单独实行成本核算。为保障食堂师生伙食质量,学校应严
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学校应加强食堂监管,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一 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达到小学每生每天3元。各校要分别按照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专项资金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做好统筹衔接工作,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 学校每学期期末根据学生流动情况,以实有就餐人数对学校营养计划资金作调增(调减).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结余资金存放于俭坪乡中心小学食堂专户,滚动用于抵扣下一学期的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统一纳入“校财局管”管理系统实行集中支付,即从“校财局管”核算点结算专户直接支付到学校食堂银行账户(支票户)。食堂营养计划资金由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 学校应确保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也不得以营养品代替营养餐。寄宿制学校可实行就餐券(卡)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未建食堂的教学点,应采取就近委托有关人员(或本校教师)烹制营养餐,让学生集中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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