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2-12-20 19:48: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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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规范房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投资 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 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 法的通知》和《房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县国资公司根据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自身经营需要,会同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提出公司年度 投资计划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 可研编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 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依照《房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执行.

第四条 县国资公司分项目设立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其资金 来源主要包括:1、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县国资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 2、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3、项目贷款资 金;4、项目经营收入;5、经县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预算限额管理,项目预算 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经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共同审核 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变更额度在 50万元以下,由县国资公司、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单 位意见进行会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县政府备案;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 上的,依据上述程序提出明确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勘测、可研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等项 目前期费用,由县国资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 市场信息签订合同,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 支付。

第八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款由县国资公司根据工程 度和合同约定,征求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拨付方案,报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 项目建设青苗补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 由县国资公司根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工作进度提出资金使 用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期拨付给项目实施意见。

第十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现行《基础建设 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非县国资公司直接实施的 项目管理费由县国资公司提出支付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 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将经审 核的工程决算书和财务决算相关资料送县城投公司初审后,按政府分 工提交县财政局或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 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县政府 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县国资公司依据项目决算批复文件,依照规定预留质 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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