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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信访保密
【发文字号】国信办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国家信访局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信访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国信办发〔2014〕27号 2014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工作行为,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信访局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信访局定密责任人确定以及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等工作,适用本办 1 / 3
法。
第四条 定密要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局保密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定密责任人
第六条 国家信访局局长为国家信访局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为分管工作范围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责任人;指定产生国家秘密事项较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其职责范围内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定密责任人。
定密责任人出差、休假期间,应由上一级负责人履行定密责任人职责。 国家信访局指定定密责任人及其定密权限、范围等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八条 定密责任人要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定密责任人和涉密事项承办人应接受定密培训,明确定密职责,熟悉信访工作密级范围、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对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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