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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与百度案
案件背景
2011年,韩寒发现多个网友将《像》书上传至范文大全,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为此,原告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百度公司消极处理。故韩寒委托作家维权联盟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对百度公司提起诉讼。
包含此案件在内,对于百度公司文库的诉讼案件包括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韩瑷莲(笔名何马)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关于范文大全侵犯著作权纠纷共14件,案情基本相同。
原告请求
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再次发生;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答辩
被告百度公司答辩称该公司收到韩寒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完全履行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法定义务,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的文档DNA识别反盗版系统(以下简称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尽了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因此其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结果
本案法院认定:韩寒享有对《像》书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百度公司所实施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韩寒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公司经营管理范文大全,为网络用户上传《像》书文档供其他用户在线浏览和下载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正是百度公司的帮助行为为《像》书侵权文档的广泛传播提供可行性和便利条件,百度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百度公司若明知或应知范文大全中的文档侵权,并且结合韩寒两次公证保全的《像》书文档进行分析认为,百度公司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涉案文档侵权,而未采取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应认定百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因此百度公司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关于韩寒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当庭提出的关闭范文大全的主张,法院认为,百度文库属于百度公司商业经营模式之一,一定程度上具有文化传播等方面的进步意义,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其有自己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要求关闭范文大全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韩寒经济损失三万九千八百元及合理开支四千元,驳回原告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影响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络著作权侵权频发。韩寒等诉百度公司文库案自法院受理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该案的认定,法院的判决从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着手。
该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对应知的范围作出了更为宽泛的阐述,权利通知书的形式不再是通知的必要形式。该案的胜诉为各网络平台敲响了警钟,同时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也极大地增强了其维权的信心。
韩寒诉百度公司文库案法律文书 原告韩寒,男,作家。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哲,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崔玲玲,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韩寒诉称,我是当代著名青年作家,知名度较高。《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是我原创的代表性作品。百度公司经营的范文大全是供网友上传、在线阅读、下载小说等各类文档的网络平台,该平台自2009年11月上线以来,至2011年5月,其中的文档已经增长至1907多万份,但百度公司对上传作品不作著作权审查。2011年,我发现多个网友将《像》书上传至范文大全,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为此,我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百度公司消极处理。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犯我著作权的行为再次发生;2.关闭范文大全(网址为www.baidu.com);3.持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网址为www.baidu.com)向我赔礼道歉;4.赔偿我经济损失25.4万元(按照2000元/千字x版权页字数)并承担我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38元(包括律师费3800元和公证费238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1.我公司合法经营范文大全,范文大全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的文档由网友贡献,并得到网民欢迎。2.范文大全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公示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保护权利人的措施和步骤,我公司尽到了充分提醒的义务。3.我公司收到韩寒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完全履行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法定义务,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的文档DNA识别反盗版系统(以下简称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尽了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7月20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所)王国华、王书宁律师向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表示该所受作家维权联盟成员委托就百度公司经营的范文大全中上传并提供下载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作家维权联盟作家成员的著作权事宜,要求百度公司关闭范文大全、删除侵权作品、与该所协商赔偿等。该函注明附涉案作品目录、链接例举、《要求删除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版权证明、授权委托书。涉案作品目录中包括韩寒的《像》书及该书文档链接,版权证明有《像》书版权页,授权委托书显示韩寒于2011年7月15日签署委托王国华、王书宁代为提起诉讼等内容。
2011年8月1日,中闻所王国华、王书宁律师代表包括韩寒在内的8位作者就百度文库侵权事宜再次向百度公司发函提出作者关心的问题,包括百度公司是否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百度公司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纠正侵权行为以及如何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随函附韩寒身份证复印件。
2011年8月26日,王国华、王书宁再次作为韩寒代理人向百度公司发出邮件,其中包括《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第5755号公证书,该通知所列侵权内容包括《像》书,侵权链接即为第5755号公证书所显示的地址。百度公司确认收到上述三封邮件,但表示,百度公司收到的2011年7月20日和2011年8月1日发出的邮件中不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即使这样,百度公司仍及时删除了范文大全中的涉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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