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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实意义
高速公路作为我国交通事业的一项重要课题,至今已有二十来年的开展历史,虽然时间并不是很长,但是其开展速度之迅猛是有目共睹的,随着现代交通、通讯科技的日新月异,高速公路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其开展中也呈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加强高速路路政管理,使高速公路的开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现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管理形式要求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大致采取四种形式,其一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施行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形式;其二是交通厅下设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收理;其三是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四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路段成立公司或管理段负责管理。而我省采用的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施行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形式。这种形式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施行宏观管理,路政管理、养护质量考核、收费经营等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公路局全面承当,各路段由企业性质的公司或省交通斤设立的事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我们看到在这种管理形式下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我省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事业编制,而其管辖的部分高速公路经营权已转让给企业。这样就造成在处理某些现实性问题上的混乱,高速路政管理机构一方面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承当事故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另一方面又代表经营业主收取当事人的路产赔偿费用。这种身份和权责的穿插与混乱往往导致交警部门在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展处理时,又把路政执法人员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来对待,从长远角度看,这对维护高速路政执法系统的权威性是不利的。因此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弥补现行管理形式下的缺乏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执法根据缺乏:另一方面是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法律效力打了折扣;还有就是人民群众的护路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淡保
我们知道法律制度的开展总是建立在对其所要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作充足的调查和客观的评价的根底上的,而我国高速公路经过二十年的迅猛开展,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速度很难与高速公路的开展相适应,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健全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在我省所施行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形式下,很难形成统一的对外能发挥出各种职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虽然路政部门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是在人事、财政、装备上都可能受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约束,往往考虑到经营单位的利益而无法对外独立行使执法权。而从经营单位的角度出发,他们为了进步经营效益往往会施行一些与高速路政根本规定相冲突的行为,这样就很难保证执法力度。
从广阔的行使者来说,由于部分人缺乏对高速公路的认识,不符合上高速公路条件的也应要体验一下“速度〞带来的快感;有的为了图一时之快,翻过高速公路隔离栅,大人、小孩走在高速公路上锻炼,串门子;有的甚至骑着自行车上高速,这些都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而经常被误认为是快乐的新体验。路政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往往是很无奈的,只能以批评教育的形式来劝阻。 三、装备不完善,路政巡查人员有缺漏。
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汽车专线,流量大,车速快、事故突发率高,因此,为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不受损害,及时纠正路政违章以及路产路权案件的执法工作,需要对高速公路全天候不连续地进展路政巡逻,因此需要装备专用的路政巡逻车,现代化通讯设备、勘测设备、急救用品及各种警告、指示、引导标志等。 但就现有情况来看,巡逻人员从数量到素质上都很难到达现实要求。巡逻中出现由“灰色〞区域转为空白〞区域的现象,而违章、毁坏路段的逃逸案件也时有发生。在这以过程中损失的价值是可想而知的,这里面固然有装备不完善的问题,但在路政巡查人员方面出现的问题也不容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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