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扶持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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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扶持对象推荐工作

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鄂农办函[2017]70 【发布部门】湖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08.0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扶持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鄂农办函〔20177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经管)局(委、办):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 》(农财发〔20171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家庭农场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7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家庭农场扶持对象推荐选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条件

推荐对象须是“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且纳入“家庭农场信息直报系统”。从事粮生产为主、经营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优先,推荐对象当前经管水平不得低于“湖北省 1 / 3








示范家庭农场”具备的6项条件要求。曾享受过省级财政支持的家庭农场不予推荐。

分配原则及测算依据(共100个,名额分配附后):(1)以农业部办公厅通知(农办经〔201715号)明确的“向国家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典型监测县”倾斜;(2)向省级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示范县适当倾斜;(3)以“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数量(全省共607个)为基本依据测算;(4)兼顾国家级重点贫困县。 二、资金主要用途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农场贷款贴息、土地流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生产先进技术推广、“三品一标”认定、提升办公场地条件、健全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农业物联网、软硬件更新、农产品质量全程追溯体系)等方面。 三、推荐程序规定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择优推荐。先由县级经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告知推荐对象填写相关材料,并逐级经由所在乡镇、县(市、区)、市(州)经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农业厅经管处汇总复查核实,将符合条件名单提交省农业厅厅长办公会确定,并在湖北省农业厅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此次扶持对象。 四、资金拨付方式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资金使用要求,此次扶持资金以财政奖补形式拨付下达,先建后补,给予每个被扶持的家庭农场8万元资金额度支持。家庭农场有贷款余额的要先兑付贷款利息费用(被扶持的家庭农场凡在201671日至201771日期间向金融机构产生贷款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与担保综合费率之和的50%额度贴息)。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条件。要将做好家庭农场扶持工作与培育家庭农场典型结合起来,对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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