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一些感想

2022-04-30 11:57: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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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对视频的观摩,对著作权法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必须是属文学艺术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和作品;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广播权、放映权等。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其次,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性,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同时,对著作权中的作品也有了一定的认识,著作权中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有的称为必须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所谓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造,即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进行观察、体验、研究、分析,并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 ()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科学范围的创作。

智力劳动的范围很广,文学艺术科学范围的创作只是智力劳动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添入了某种催化剂,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体育比赛中和对方斗智,出人意料地摆出新的阵容、阵式,战胜对手等,这些也属于智力劳动,但如果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现形式将其表达,就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畴的创作,不能称为作品。 ()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即作者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为作品。简言之,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


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固定于胶片、录像带上,这样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使用。假如某人在沙滩上作了一幅画,未通过某种物质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很容易消失,就难以保护。口述作品虽未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除众人皆知的外,也须符合能以某种有体物将其固定下来的条件。如能以纸张、磁带将其记载、录制下来,否则也难以保护。

通过这次视频观摩,对平时所学的以及没有涉及到或者了解不够深的部分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对著作权法的理解也更深一步,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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