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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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向“高水平、有特色的人文社科研究型大学”转型的建设步伐,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培育学科学术带头人,打造创新团队,提升学校竞争力,学校决定实施“文澜学者”人才计划 第二条 “文澜学者”人才计划是指以“985工程211工程和“协同创新计划”为平台,滚动遴选奖励资助5名左右学术造诣高深,已取得国内外公认的突出成就且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学术名师——文澜资深教授;10名左右引领学科发展方向,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文澜特聘教授;100左右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文澜青年学者。

第三条 “文澜学者”人才计划除文澜资深教授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文澜学者”人才计划的实施,学校人才与师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负责遴选和考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文澜学者”人才计划坚持服务学科学术发展,崇尚创新,追求卓越,专家评审,宁缺毋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文澜学者”人才计划专项资金,对入选人才在科研经费、个人待遇等方面提供资助。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文澜资深教授岗位和文澜特聘教授岗位在省部级重点学科设置,文澜青年学者岗位覆盖学校所有学科

第七条 文澜资深教授岗位职责:

(一)追踪学科发展前沿,引领或指导本校学科建设的改革与发展,并在本学科领域发挥战略领军作用。

(二)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前沿,组织指导科研攻关和创新团队建设,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推动学科建设水平不断上新台阶,综合实力达到或保持国内领先水平。

(三)定期开展学术讲座,培养高水平的博士研究生,并在学校研究生导师培养指导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 第八条 文澜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正确把握学科发展动态,在个人研究的优势领域凝炼学术方向,提出具有在理论或现实需求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研究课题,带领团队开展创新研究

(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学术报告,积极推动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乐意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团队(梯队)建设。

(三)聘期内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获批教育部、国家社科(自科)重大攻关项目1项或到账经费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际学术合作项目1项。

2公开发表一类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二类权威期刊论文2(含


经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国际学术期刊,下同)

3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且发表二类期刊论文1篇。

4)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学位论文。 第九条 文澜青年学者岗位职责:

(一)积极参与学科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积极主动参加校内学术活动并发挥骨干作用。

(二)积极联系并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每年至少在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应学部开展一次学术讲座。

(三)聘期内获得国家级课题1项,或发表二类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1篇,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十条 “文澜学者”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三)身心健康,全职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四)受聘期间不得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 (五)受聘者承诺聘期结束后至少为学校服务5年。 第十一条 文澜资深教授聘任条件:

(一)年龄60周岁以上且从教时间达到30年,受聘二级教授岗位。


(二)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具有重大理论值的原创性科研成果,其学术成就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

(三)在国家级重点学科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平台、985工程”创新平台和 211工程”等国家级平台的申报、建设和评估中起领衔带头作用,为我校学科创立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

第十二条 文澜特聘教授聘任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受聘四级教授及以上岗位。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且近五年成果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自科)课题1项及以上; 2.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三)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学科建设中能够发挥核心带头作用,洞悉本学科学术发展前沿,能够提出前瞻性、系统性研究规划和设想。 第十三条 文澜青年学者聘任条件: (一)年龄42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良好发展潜质,在本学科领域已经崭露头角,取得较突出的科研成果,且近五年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国家社科(自科)课题; 2.在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能够围绕本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结合自身优势,提出具有一定理论或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情况确定“文澜学者”选拔名额。基本遴选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二)设岗单位评议推荐并公示后上报人才办。 (三)学校组建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四)人才办组织同行专家评议。邀请5-7位校外知名同行专家对申报人学术成果进行匿名评审,获得2/3以上专家人数同意推荐的申报人方可视为通过。

(五)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人组织学术评议并公示结果。

(六)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审定选拔人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并颁发聘书,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对不完全满足申报条件,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得到公认者申报文澜特聘教授岗位,或具有优良教育背景学术发展潜质且在本学科领域已经取得较突出科研业绩者申报文澜青年学者岗位,必须经过下列程序并达到相应要求方可参与学校的遴


选。

(一) 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推荐。如意见未能达成一致须进行匿名表决,同意票数应达到投票人数的4/5方可视为通过。 (二)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学术评议,同意票数应达到投票人数的4/5方可视为通过。

(三)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应得到所有专家的一致同意。 第五章 奖助方式

第十六条 文澜资深教授不受聘期约定,学校一次性发放特殊岗位荣誉津贴20万元。如身体健康,可根据工作需要延长其退休年龄。 第十七条 文澜特聘教授资助待遇如下:

(一)聘期为3年。聘期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校内津贴、福利待遇外,另享受文澜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每年人民币10万元,其中70%按月发放,剩余30%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聘期内可申报一次6个月的带薪学术休假。 第十八条 文澜青年学者支持方式如下:

(一)聘期为3年。聘期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校内津贴、福利待遇外,另享受文澜青年学者岗位津贴每年人民币5万元,其中70%按月发放,剩余30%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受聘期间如申报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聘期内可申报一次6个月的带薪学术休假或社会调查研究机会。


第十九条 “文澜学者”人才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不重复资助原则,入选者如获校外更高层次人才工程计划)奖励资助,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校内奖励资助。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文澜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各单位负责对“文澜学者”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入选者如出现与遴选条件不相符的情形,一经确认,学校将取消相关称号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文澜资深教授免于考核,个人在受聘三年后可书面提供述职报告一份报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文澜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须在受聘一年半后进行中考核,由学校和设岗单位共同组织。

(一)中期考核由所在单位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评议拟定考核最终意见报学校审定。

(二)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者自下月起取消称号和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期满考核在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程序如下: (一)个人填写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公示一周)

(二)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评议,对其履职情况做出具体评鉴意见,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考核初步意见上报学校。

(三)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其中文澜特聘教授须作述职报告。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


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四)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 “文澜学者”考核优秀者可重新申请续聘一次,岗位职责和享受待遇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文澜学者”聘期结束后应继续为学校服务,服务期未满5年者应向学校缴纳一定违约金。其中文澜特聘教授每年4元,文澜青年学者每年2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各项成果中:申报人应为课题主持人或首席专家;论文署名应排名第一,且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二类期刊均不包括短论类成果;各类奖项署名应排名第一,科研成果奖均包括教学成果奖;主持教育部及以上重大攻关项目,类期刊学术论文,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等经学校认定的重大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不受年限限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引进海内外学科带头人或优秀学术骨干,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可参照本办法遴选聘任文澜特聘教授或文澜青年学者岗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引进并实施年薪制人员经学校审定批准,可以授予“文澜学者”称号,但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文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如遇到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政策或个案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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