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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要求立卷归档。
二、立卷归档工作由具体承办法援业务的援助人员负责。 三、档案按年度和一卷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援助人员应在援助业务终结后领取办案补贴前立卷归档。 四、诉讼援助卷按以下顺序立卷: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或指定函 3、受援人的身份证明
4、受援人的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援助案件审批文书 6、法律援助决定文书 7、指派通知或函(存根) 8、相关证据材料(含会见笔录) 9、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法律文书 12、结案报告
五、非诉讼卷(咨询代书除外)按以下顺序归档: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 3、受援人身份证明
4、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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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援决定书 7、指派通知或函
8、相关证据材料(含询问当事人笔录) 9、结案文书(含调解书、裁决书等) 10、结案报告
六、立卷人应用钢笔填写封面及卷内目录并编页码备查,内容要整齐,字迹应工整。
七、凡不符合立卷要求的,法援机构审查后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接收档案。
八、法援机构对立卷档案登记造册归入档案室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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