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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济财库〔2009〕5号)等相关规定,公务卡结算从2014年1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执行。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范围:
我校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手续费,以及学校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使用支票或转账结算。 二、使用现金结算范围: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又不能转账的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3.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1)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结算金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避免积累。原则上个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相关费用。
(3)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行为),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1)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财务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2)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业务时,应按照学校要求填写经费审批表,经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报销时持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POS单)等(发票和POS单的收款单位要一致),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3)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20--56天)前10天,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所在单位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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