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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以代数为标准来算亲等。以自己为基础,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如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为二亲等。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自己往上数至与所指的旁系血亲共同的直系血亲(同源之人),然后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上、下代数相加之和,即是自己与所指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代数来表示。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即是确立配偶关系的时间。 配偶关系又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引起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配偶双方关系终止的时间为:夫妻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以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一)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出生是引起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一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任何人为的原因都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消灭。(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由于种类的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2.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形成原因有两个: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法律行为;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而未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姻亲关系。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则该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但如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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