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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 ,身份证号码: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 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 以及 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 (以下简称 “项目 ”。)项目地址: 。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额占出 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 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 分
配,其他的 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 额
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 合伙
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
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 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 如盈利, 按出资比 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 如亏损, 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 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
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 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进 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 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
b 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出资的
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 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 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否则以 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 资
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 归
合伙人共有;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 体
合伙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 进
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 得
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 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 也可以选择、 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 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 既可以退继承人 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接纳继承 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伙项目解散后 15 日内指
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
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 逾
期 90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 让
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 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 承
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 对
其除名。
第十一条其他
经协商一致, 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 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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