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厅驻店代理商管理办法

2022-10-28 04:36:0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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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联通自营厅代理商驻厅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提升渠道销售能力,优化配置营销资源,强化渠道运营管理水平,实现自有营业厅引商入店及运营管理工作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运作,促进智能终端销售3G业务发展的有效结合、互相促进、实现共赢,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代理商驻厅"定义

第一条 代理商驻厅

是将自有营业厅、自有产权物业以及通过各种形式获得使用权的物业以场地租赁方式或以量抵租的方式出租给我公司核心社会渠道,从而实现营销资源的优化以及整体渠道销售能力的提升 第二条 核心社会渠道

是指与联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经营中综合素质优秀社会渠道合作伙伴。

第二章 “代理商驻厅”的渠道管理

第三条 管理归属及要求

驻厅代理商渠道类别在渠道集中管理系统中属于“柜台外包”形式。

(一)相应的业务管理按照社会渠道管理制度和流程进


管理和支撑.

(二)驻厅代理商须与我公司签署进厅合作协议,承诺遵循我公司的业务销售和营业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驻厅区域的装修、物品陈列必须遵守我公司的相关的SIVI的规定。

(四)在营业厅厅内的日常经营活动要接受联通公司营业中心以及进驻自有营业厅经理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业务考核

(一)代理商驻厅社会渠道的销售考核应严格遵循其与我公司签署的进厅合作协议中承诺的销售任务,可根据当期活动及业务发展要求在各阶段进行适当调整.

(二)进厅代理商要求在渠道集中管理系统中建立独立渠道网点信息并与自营厅进行柜台外包形式的关系关联,厅内的社会渠道业务销量计入该自营厅整体销量. 第五条 驻厅代理商数量

原则上一个自营厅仅允许一家代理商进驻合作。 第六条 执行

(一)对于目前已经在石家庄联通各自有营业厅进驻经营的社会渠道应自该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依照此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手续,并由营业厅管理部门对进驻代理商依照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对于曾经签署相关进驻合作协议社会渠道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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