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问题阐述

2023-02-28 04:21: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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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计划生育相关政策问题阐述

一、《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男女双方必须到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在未怀孕的情况下,自觉到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服务站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技术服务;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核实后,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生殖保健服务卡》

2、男方年满25周岁或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哪一方符合,就认可哪一方)。女方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3、再生育一个孩子,在女方达到24周岁后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提出生育申请,经县计生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4、经过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其生育时间、生育间隔由该夫妻自主决定。 5、第二十八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已生育过孩子的夫妻不仅要落实而且应当自觉地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正常生育的,在产后42天至3个月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剖宫产的,在产后六个月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采取上环节育措施,一般在月经过后37天为宜)

6、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指放置宫内节育器(即上环)、输卵(精)管绝育术(即结扎)等。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2012418日由国务院通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工资或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三、相关政策情况综合

1《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正常婚假为37天)

2《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照此计算,晚育的女方产假为98+30=128天。

3、上述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资金及福利。产假包括双休日,不包括国家假日。

4、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假期:上环,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取环休息1天;人流休息14天;人流同时上环,休息16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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