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征集进藏高原条件兵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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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征集进藏高原条件

兵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10 【字 号】鄂政发[2005]40 【施行日期】2005.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征集进藏高原条件兵有关

政策的通知

(鄂政发[2005]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

为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省的进藏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鼓励应征对象安心服役,为巩固国防和军队建设建功立业,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征集进藏新兵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96]75)基础上,现就我省征集进藏高原条件兵的有关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优待标准,在各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15倍。

二、非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满后,按照当年国家安置政策落实相关待遇。选择自谋职业的,按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入伍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服役期间原单位应


保留其工作籍和有关福利待遇;服役期满后原单位应允许其复工、复职,待遇不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并根据其服役期间表现予以晋级。应征对象服役期满,原工作单位主体消失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推荐安排其再就业。

三、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在应征入伍的同时,由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服役期满后,比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费。

四、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及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省复退军人安置部门给予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五、进藏高原条件兵增发的家属优待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属地管理则由县()财政负责解决,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六、进藏高原条件兵在服役期间,因本人要求提前退伍或犯有严重错误被部队除名、中途退伍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待遇。

七、本规定从征集2005年进藏高原条件新兵时开始执行。

担负有进藏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把征集进藏高原条件兵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分工合作,抓好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

00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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