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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地风险评估专家意见
一、尽快出台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稳评主要考虑项目全周期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征地稳评主要涉及征地环节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鉴于征地稳评与项目稳评有一定的差异,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明确征地项目的评估主体与评估实施主体
关于评估主体,大部分省市未明确,考虑稳评的属地原则,建议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为评估主体,对于跨乡(镇)的征地项目,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评估主体。
关于实施主体,主要由评估主体或评估主体委托的第三方实施,第三方主要有工程咨询机构、土地测绘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针对部分已明确建设项目的征地,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也可作为实施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由第三方按照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也不能因此发生评估主体责任的转移。
三、评估程序的主要模式可按项目的实际情况分类
对模式优劣势进行分析,模式的优点:评估报告与评审报告不是同一个实施单位,能够更科学论证,比如通过评审能够按专家及各方意见修改完善,能够核实评估报告调研的真实性、全面性等。缺点是
对于一些简单征地项目采用两阶段比较复杂,时间、费用都要比一阶段多。
第二种模式优点是简单,时间、费用少。缺点是通过会议审核的自评模式往往是以程序为主,对评估报告的问题可能发现不全面,特别是风险评估报告的重点内容——风险调查,自评模式很难发现调研的全面性、真实性的问题,与会专家也不可能回访评估报告的调研工作。随着此类模式的开展,调研工作后续极易出现问题,影响风险评估的客观公正性;
另外,对于自评会议专家提出的问题,很难监督评估实施主体按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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