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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泛珠三角区域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12.13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泛珠三角区域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3日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3日
云南省泛珠三角区域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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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泛珠三角区域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以下简称异地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11号),结合泛珠三角区域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合作框架协议和信息系统构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泛珠三角区域,指签订《泛珠三角区域部分省及省会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合作框架协议》的海南省、湖南省、云南省、广州市、南昌市、南宁市、长沙市、成都市、福州市三省六市(以下简称:泛珠区域)。
云南省与泛珠区域异地就医合作协议,由我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统一签署。 泛珠区域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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