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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环大队不予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xxx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地址:xxx镇xxx路xxx号 邮编: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xx 违法事实:
20xx年xx月xx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监督抽检,在你货架上随机抽取了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xx-xx-xx的蒸牛乳蛋糕进行送检。20xx年xx月xx日,检验机构得出检验结论,上述抽检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实测值为1.57,标准指标为≤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你超市于20xx年xx月xx日从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购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xx-xx-xx的蒸牛乳蛋糕200斤。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货价20元/斤,销售价格为20.8元/斤,至收到检验报告时,你公司已全部销售该批不合格食品,并从中获利160元。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对经理xxx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产品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蒸牛乳蛋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作为食品经营者,你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涉案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供货商和厂家合法资质等材料,其主观无故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涉案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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