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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刑法
汉初,统治者为吸取秦暴政速亡的教训,曾废除了一些苛法。待政局稳定、经济发展后,立即就运用刑法作为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镇压农民反抗的重要工具了。
(1)苛刑酷法,维护皇权
皇帝是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任何对皇权的侵犯都被法律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汉律中有“不敬罪”和“大不敬罪”,严惩对皇帝不敬的行为。其范围很广,凡是违反诏令、不奉诏、矫诏、阑入宫殿门(擅自进入皇帝居住的地方)、犯跸〔bi必〕(冲撞皇帝出行时的仪仗或车骑)、触讳(触犯帝王的名字)、侵犯皇帝的人身甚至将皇帝使用的弓放在地上,都被认为犯了“不敬罪”或“大不敬罪”,处以重刑。汉律中还有“非所宜言”罪和“腹腓”罪,用来严惩对皇帝不敬不满的言论和思想。
汉代刑法增加了“阿党”罪和“附益”罪两个罪名,用来限制和打击与中央相对立的王侯国的势力。所谓“阿党”罪,是指诸侯王有罪,辅佐他的下臣不揭发的行为。所谓“附益”罪,是指朝廷的大臣外附地方上的诸侯王的行为。犯了这两种罪都要处以重刑。汉武帝时,淮南王和衡山王犯了这两个罪,被处死的有数万人。汉律还设有“非正”罪(非嫡系正宗继承爵位),“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国界),“酎金违律”罪(诸侯献于皇帝的醇酒与赤金,色量不合标准),“事国人过”罪(诸侯王役使其封国吏民超过法定限额),等等,目的在于削弱王侯国割据势力。
(2)残酷镇压农民,维护汉朝统治
汉朝继承了所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把起义农民诬陷为“盗贼”。凡是以武装反抗的行为,被宣布为“大逆不道”、“谋危社稷”,除本人腰斩处死外,父母、妻子等一律弃市,甚至祖父母也得处刑。
为了孤立农民起义军,割断他们与农民的联系,汉律规定,凡首谋藏匿起义农民的,定为“首匿罪”,处死刑弃市;凡给农民起义军
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的,定为“通行饮食罪”,处死刑。据《汉书》记载,被定为这两个罪处死的有数千人之多。
汉代还专门颁布了两个特别法来惩办对起义农民镇压不力的官吏。一个叫“沈命法”。“沈”同“没”,藏匿的意思,“命”指亡命的“盗贼”。该法规定,如果发生群盗而没有发觉,或者发觉了没有去捕捉,二千石(指享有二千石俸禄的高级官吏)以下都要处死刑。汉武帝时,“盗贼”蜂起,依“沈命法”处死的官吏很多。主管小吏们担心不能及时报案,祸及自己,连累上司,干脆藏匿不报,上司也以同样考虑,纵容下级不要报案,结果上下欺骗,“盗贼”越来越多。另一个特别法叫“见知故纵法”。该法规定,官吏得知别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须举告,不告者与犯人同罪;对应判刑者不判为故纵。这个法令无疑在鼓励官吏宁可错杀也不能错放。但是,无论汉朝统治者采取多么残酷的刑法手段,都无法扑灭农民起义的烈火。
(3)汉文帝废除肉刑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废除了墨、劓、刖、宫四种肉刑,从此开始了封建刑罚制度的改革,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
《汉书·刑法志》记述了汉文帝刘恒废除肉刑的一段故事。齐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按照法律规定要处肉刑。当他被押往长安时,其幼女淳于缇萦〔tiying题迎〕跟在囚车后面跑到长安。到长安后,她上书汉文帝,书中说:“我父做官时,人们称他平易廉洁,现在因犯了法要受肉刑处罚。我切痛人死不可复生,刑伤不能再补,即使他改过自新,也毫无办法。我甘愿入身当官奴婢,为父亲赎罪,使他能有改过的机会,以便重新做人。”汉文帝看了缇萦的上书,很受感动,叹服她关于肉刑的议论,没有惩罚淳于意,并下令说:“用刑而使人肢体被折断,肌肤被剖削,以致终身受害,既不道德,也不符合我为民父母的本意。”他宣布废除黥、劓、刖三种肉刑,用髡城旦舂(五年劳役徒刑)代替黥刑,用笞300代替劓刑,用笞500代替刖左趾,用弃市即死刑代替刖右趾。宫刑也被废除了。
汉文帝废除肉刑,决不单纯是受到孝女缇萦言行的感动,而是与汉初整个形势有关。汉文帝时,西汉社会经济开始繁荣兴盛,社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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