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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办法
实务中,许多财务人员对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错误,一律采取不再事先预提的办法,而是采取实报实销的原则处理,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谨慎性”原则,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章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前福利计划,预计当期应计入职工薪酬的福利费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和预计金额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应该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先计提,后支付,再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来确定成本类科目,借记“生产成本(为生产产品服务)”、“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研发支出(开发人员)”,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案例】2010年,乙公司全年应发工资100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50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l0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8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50万元;建造厂房人员工资110万元;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人员工资60万元。公司预计2010年应承担的职工福利费义务金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福利的受益对象为上述所有人员。假定公司存货管理系统已处于开发阶段、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资本化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另外,公司为企业职工提供了各种福利性政策,年底把自己生产的消费税应税化妆品500套发给职工,成本价为0.15万元,不含税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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